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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发现与父母无血缘,“查不到”这事就结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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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读

 近日,“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发现胚胎放错”登上热搜。儿子是陈冬与前妻在安徽某三甲医院通过试管移植生下的。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2月17日,60岁的陈冬仍然在为孩子的事奔走。

 “查不到”是不是这事就这么结束了?

 要想查清自己孩子的去向,一审判决后还可以再上诉吗?

 陈冬目前抚养的这个孩子又该何去何从呢?

 北京交通广播《1039新闻早报》节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一起来探讨。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发现弄错

 医院劝要豁达

 大致事件是这样的:11年前,陈冬与前妻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通过试管手术生下儿子小轩。8年后,他们意外发现小轩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当初医院把别人的胚胎放到了前妻肚子里。固定证据之后,夫妻俩对医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小轩在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性极低;医院在胚胎冻存中存在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但相互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随后判定医院的诊疗、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情况分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高度盖然性推定医疗过错与实际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夫妻俩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4万元。

 一审之后,陈冬要求医院查清小轩的亲生父母是谁,以及自己的胚胎到哪里去了、是否有他的孩子在世。但医院表示无法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法知晓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该院生殖中心的主任还表示,“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图片引自网络)

 魏主任:

 这种意外不能否认,这是极罕见的事。我去他们培养室反复找过,找不到,所有的罐子都带回来了,然后全部找,没有,没有你的胚胎,他们后来觉得你那个胚胎不好。这里面那些胚胎都在筛查期内,都是两个人签字的。所以,你看法院也不敢讲100%。因为按照操作,没错。

 人生中能遇到很多东西,像你这一辈子的经历很多,实际上过到最后就是一个宽容,你前面的事我都可以跟医院去反映,实际上过到最后人就是豁达了。

 医院存在明显过错

 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60岁的陈冬仍在为孩子的事奔走。他表示,还是希望找到小轩的生物学父母,并确认自己的胚胎是否有孩子在世,以防万一孩子们病重需要亲属配型救命。

 纵观这起事件,依据现有的事实,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认为,医院的过错非常明显,可以说这个生殖中心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判定承担全部责任理所应当:

 刘鑫:

 一个方面就是你看它那个储存胚胎的液氮罐,一个罐里边可以放好几提,每一提里面可以放很多管,而且它的编号就是按日期编的,它按日期编号,那同一天可能会采集多位主体的胚胎或者精子,完全是可以搞混淆的。所以,鉴定机构认为它的这种编号方式没有唯一的指向性,完全可能搞错搞混。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患者所讲的,当时把精子拿到生殖中心的窗口时,没有人管,这样也完全可能会搞错,还别说有人人为的破坏。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也表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中,医务人员既未如实告知当事人胚胎培养不良的实际情况,更是未征得当事人同意,使用其他胚胎进行了辅助生殖技术,严重违背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标准和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他认为,民事赔偿之外或许还可以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

 王岳:

 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的溯源病例信息和记录,不能够证明这个胚胎的准确信息,应该说是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除了民事赔偿,相应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那么,这种由于严重医疗过失,导致当事人的监护权、亲权受到伤害时,是否也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的刑法确实是空白。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修正案设立新的罪名,来追究相关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也会让医疗机构更加谨慎的、规范的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时这种监护权和亲权的伤害可能要比简单的致残,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伤害会更大,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关注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医生说找不到胚胎说不过去

 针对医院说找不到胚胎一事,在刘鑫教授看来,查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说找不到明显是没有尽到找的义务,没有实质性的去找:

 刘鑫:

 因为存储胚胎的液氮罐里边,它会放大量的异体受精胚胎,拿过来你也就看一下编号,光看编号你怎么知道谁是谁呢?也就是说医院没有真正的实质性的去找。

 报道里边有专家说到这个是完全可以找得回来的,就是把那天接受受精操作的人的信息拿过来做亲子鉴定,如果是在这个环节搞错,当然是可以查出来的,但实际上完全可能发生在前边,精子卵子因为你标号不清楚,没有唯一指向性,在前面环节就搞错了的话,那这个错的范围可能就更大了。

 而且医院自己也说了,很可能就是陈冬夫妻俩的胚胎做出来不成功,所以就不用了,用了别人的。那如果是这样的话,从搞错的角度去看,那这错的范围都很大。

 国家没有统一的辅助生殖技术流程细则

 王岳教授说,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存在着管理制度混乱和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没有规范依据。目前,我国对于确保胚胎准确的流程规范细则仍然较少且内容宽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细化和规范化的行为标准。国家卫健委也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制订工作:

 王岳:

 根据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提及人工受精必须有完整健全的规章制度,另外操作也有详细的规定。

 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流程来进行保障:医用的器械单人单管单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移植,到胚胎冷冻和解冻全流程的双人共同核对签字;以及人工双核对或芯片扫码核对都是一步不能缺少的。

 应该说这些制度的规定往往有的时候可能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问题,所以我个人觉得更重要的还是一个法律责任的明确,特别是对刑事责任新罪名的设定,可以避免以后类似悲剧的发生。

 或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寻找胚胎下落

 刘鑫教授也表示,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一般性或概括性的规定,每家医院的生殖辅助技术实施的具体流程是不同的。他认为,按照目前的诉讼程序来看,陈冬找回自己胚胎的可能性不大,再上诉也就到此为止了:

 刘鑫:

 因为现在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我们的诉讼原则在举证方面都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且从生殖中心来讲,现在我想他也没有再去举证的这种积极性了,反正已经判了有责任。所以,即使再上诉,这个工作也就到此为止了,不可能有更深的推进。

 即便我们说申请法院依职权去调查,其实作为民事法官、民事法庭,他的调查权限、调查的经历、调查的能力都是有限的。

 王岳教授也认为,现有法律框架下,想找到胚胎下落不太可能,但可以再上诉请求获得更高的民事赔偿,同时,他呼吁设立新的刑法罪名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者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寻找胚胎下落:

 王岳:

 因为有了刑法罪名,公安机关便于去立案侦查这件事情,现在公安机关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去立案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很难利用这种公权力去查清事实。

 但是,也不排除可以通过社会力量来去解决,比如是不是可以去了解当时在这个期间做了辅助生殖的家庭有哪些,也便于是不是能够真正找到当时的胚胎,是不是错误的给了别的家庭。

 可从行政或刑事两个程序继续去追查

 不过,刘鑫教授表示,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去思考怎么追查胚胎的下落,这里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行政程序去查,一种是通过刑事程序去查。通过行政程序查的话,是这样的:

 刘鑫:

 相关报道提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关注,光说一个关注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马上立案进行调查,马上责令这家人类辅助生殖中心停止一切工作进行整顿。所以,我倒认为这里面卫生行政部门有不作为的嫌疑。

 现在针对这个事情,我们要走行政程序去查,作为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去举报。那行政部门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就直接可以介入这家生殖中心,然后去查他的有关档案,有关记录,找有关人员询问谈话,包括他那个液氮罐,如果有必要,甚至我们还要去走访之前的当事人,必要的话甚至可以去做相应的亲子鉴定。当然,从行政程序去做的话,它的这个强制性差一些,他要做呢必须征得人家这些家长的同意,所以这个难度大一点。

 但是,如果这些家长知道有可能搞错的前提下,我想大家都是愿意在一起做的,毕竟确实想搞清楚这个孩子到底是不是我的。

 刑事程序的追查是这样的,刘鑫教授介绍:

 刘鑫:

 这个案子我认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在我们的《刑法》里面有个医疗事故罪,这个案件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可能有点牵强,因为《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刑法335条,它要求的后果是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所以从后果上来讲可能差点意思。

 但是,我们的《刑法》134条还有个犯罪,叫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有关的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

 这起事件中,医院把人家的精子卵子都搞错了,孩子都搞错了,这就是重大损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去找公安机关报案刑事介入,刑事介入的力度当然比行政程序大得多,然后进一步去追查,去调查,去查证有关的情况,我想这个力度是会更大的,所以查到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

 这个孩子何去何从?

 有专家表示,如果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告诉孩子,是学界内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那目前这个孩子怎么办呢?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他算陈冬夫妇的孩子吗?对此,王岳教授表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这个孩子就是陈冬夫妇的婚生子:

 王岳:

 这个案件中,应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这样一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所生子女应该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之间这个权利义务都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还是应该秉承着对儿童利益最大保护,尊重儿童生存和发育权这样一个原则去认定,目前还是应该由他们来抚养这个孩子。

 陈冬的前妻21日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已初步达成协议,并说两人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会一如既往的对待孩子。这或许是此次乱糟糟的事件中最欣慰的一点。然而,有关胚胎的去向、小轩的亲生父母是谁以及对于医院的处罚是否仅限于一审判决,还有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仍旧是待解的谜团。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归根结底,孩子是最无辜的

 这件事您怎么看?

 内容转自:1039新闻早班车微信公众号

来源:北京交通广播